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行執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行執字第2號聲請人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代表人 劉瑜 代理人 許宏瑞
黃安緒 相對人 廖韋智
廖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繳納執行費用,此為法定應具備之要件,若有欠缺而未能補正,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以111年度行執字第2號函命聲請人於文到後5日內補繳,該函已於111年2月8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