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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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駿豪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瑞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電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7,9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