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凱食品企業社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4,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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