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87號
被 告 鄭融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融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及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