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95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黃明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3月1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
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備註:原告應補提被告繳息帳卡。並將所有證物先行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95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黃明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3月1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
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備註:原告應補提被告繳息帳卡。並將所有證物先行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