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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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22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孫若寧 發支付命
令,惟孫若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810元,應繳裁
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9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