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84號
被   告  許正紘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12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正紘犯侵占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及更正如下:犯罪
事實一、第4行「將上開行動電話侵占入己」後,應補充「
隨即轉售不知情之人換取現金新臺幣7,000元」。
二、被告曾於民國93年至97年尚屬少年期間,有犯竊盜、詐欺罪
前科,嗣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
100年度簡字第7134號判處拘役15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稽。被告再犯本件財產犯罪,顯見
仍不知悔改,且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爰審酌此情及犯
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及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羅以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