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思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樹立
訴訟代理人 張博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秋萍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91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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