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85號
被 告 余榮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余榮輝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案記錄,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
,仍無法戒除毒癮,復為本件之犯行,顯見其定力不足,易
受外界影響,惟念及其犯罪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
其品性、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