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項鍊壹條及手環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之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3月12日以97年度偵字第24945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並於同年4月3日確定,而緩起訴處分於99年4月2日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條規定,聲請將屬於被告等供犯罪所用之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項鍊1條及手環1個均諭知沒收等語。
三、經核,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