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0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097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5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7年度除字第30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MX0000000-0││1│360││├──┼───────────────┼──────────────┼────┼───┼────┼───┤│002│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FX0000000-0││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