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3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3695號聲明人 李依潔
李依儒 法定代理人 李宣進
鄭曉梅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李依潔、李依儒為被繼承人 李義雄 之孫,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9月9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係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於108年9月9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為證。然查,被繼承人有子女 李宣助 、 李宣廣 、 李香瑩 、李宣進、 李函妮 ,除李宣助、李宣廣、李香瑩、李宣進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且另為准予備查外,尚有李函妮於本件聲明人提出聲請時並未提出拋棄繼承聲明,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司繼字第3744號卷宗,並有卷附戶籍謄本影本及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可參。是依上揭民法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既尚有子女李函妮尚未拋棄,則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親等在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尚非法定繼承人,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