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周祐民 被告 林添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案號: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王秀慧法官蔡英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