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出資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游高俊 原告甲○○原告辛○○訴訟代理人丁○○
游高俊原告戊○○訴訟代理人壬○○
丁○○游高俊原告丁○○訴訟代理人游高俊原告己○○訴訟代理人丁○○
庚○○原告庚○○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複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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