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1號原告 陳邑瑜 被告 羅元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3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法官吳天明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卓采薇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