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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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琇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駁回被上訴人之請求(即移轉登記如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上訴利益應以被上訴人起訴時如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之價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5萬1,936元【計算式:24,300×11,367×5830/70000+24,300×388×1/7=24,351,93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7,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怡君
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新北市五股區更寮段更寮小段)
面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
2-1地號
11,367
5830/70000
2
2-11地號
388
1/7
註:上開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萬4,300元(見本院卷一第54、5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