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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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33號

原告 石熾明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仲唯 律師

王瑞奕 律師

彭英翔 律師

被告 石興聰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被告 石秀梅

石宗朋

兼上二被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石朝江

被告 石彥輝

石玉芬

石孟芳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兼上三被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秀冬

被告 石新圍

蕭銘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4頁附表一編號12所示附件所示編號己之面積「266.33」之記載,應更正為「266.3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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