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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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33號
原告 石熾明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仲唯 律師
王瑞奕 律師
彭英翔 律師
被告 石興聰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被告 石秀梅
兼上二被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石朝江
被告 石彥輝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兼上三被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秀冬
被告 石新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4頁附表一編號12所示附件所示編號己之面積「266.33」之記載,應更正為「266.3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