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邱明吉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泓峻
郭憲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二
時二十分許,在本庭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
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