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 嚴偉端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李忠孝 上列聲請人因與李忠孝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06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秋燕 間之訴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06號判決後,聲請人提起上訴(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87號),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法律扶助申請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狀專用委任狀可稽。核其所請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黃宏欽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