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7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簡字第175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貳萬伍仟玖佰貳拾貳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6月19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
工具循環使用,遲延履行時,則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
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之情形,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
本金新臺幣(下同)225,922元及利息4,020元,並自96年6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迄未清
償,依法被告自應負給付責任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及交易記錄一覽表各乙紙為證。至被告
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復又不提出其
他書狀以資抗辯,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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