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簡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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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183號
原 告 陳苡叡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 律師
被 告 曾正雄
曾聖淵 即 曾坯墩
曾渙滄
曾錫鈞
曾秉雍
曾啟賢
曾國豐
曾國楨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文政 住南投縣○○鎮○○路○○號
曾國書 住苗栗縣○○鎮○○路○段○○○號7樓
張訓由 即 曾境勲 之遺產管理人
住南投縣○○鄉○○村○○街○○號
曾宗慶 住南投縣○○鎮○○路○○號
葉碧珠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
曾靜萱 住 同上
林秀英 住臺中市○○區○○路○○○號
曾致群 住南投縣○○鎮○○路○○號
曾連榮 住新北市○○區○○里○○00號
呂曾愛珠 住嘉義縣○○鄉○○路○段○○○巷○○弄○
號
劉曾辛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
號
劉夏美 住雲林縣○○鄉○○路○號
劉秋芬 住臺中市○區○○○路0段0號5樓之9
劉東安 住彰化縣○○鎮○○路○段○○巷○○○弄○
○號
曾伶佩 住臺中市○○區○○○○街○○號10樓之
7
吳明輝 住南投縣○○鎮○○路○○○號
吳國琛 住南投縣○○鎮○○路○○○號
吳晉嘉 住彰化縣○○鎮○○○街○○號
李烈飛 住南投縣○○鎮○○路○段○○○號
李鈴珠 住南投縣○○鎮○○路○段○○○巷○○號
李翠雲 住南投縣○○鄉○○路○段○○○號
李靜鄉 住南投縣○○鎮○○路○段○○○號
李麗蓉 住新北市○○區○○路○○○號6樓
蔡明陽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
林 蔡秀枝 住南投縣○○鎮○○路○○○○號
陳蔡秀蘭 住雲林縣○○市○○路○○○號
林蔡粉 住南投縣○○鎮○○巷0號
李蔡翠黎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
蔡明彰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
辜燕鵻 住桃園市○○區○○街○○巷○○○○號
辜碧華 住南投縣○○鎮○○路○○○巷○○弄○○號
辜梨珍 住桃園市○○區○○路○○○號11樓之2
辜天賜 住南投縣○○鎮○○路○○○○○號
辜國榮 住南投縣○○鎮○○路○○○號
辜廷澤 即 辜志銘
住臺中市○○區○○○路○○號9樓之1
辜琬茹 住桃園市○○區○○街○號6樓之1
辜乙峯 住同上
辜麗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5樓
辜國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5樓
之2
辜蘭雅 住雲林縣○○市○○路○○號
辜俞靜 住南投縣○○鎮○○路○○○○號
辜顯貴 住同上
黃會棋 住南投縣○○鎮○○路○段○○號
林羿呈 即 林嘉偉
住臺北市○○區○○路○○號2樓
林嘉霖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
林嘉慧 住同上
林柏全 即 林國賢
住同上
林嘉祥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2
樓
黃秀苓 住南投縣○○鎮○○路○段○○號
黃志忠 住南投縣○○鎮○○巷0號
黃啓瑞 住同上
辜 邱郁 住桃園市○○區○○街○號6樓之1
陳信佑 住南投縣○○鎮○○路○○○○○號
顏輝明 住彰化縣○○鄉○○路○段○○○號
顏如玉 住同上
顏志軒 住同上
顏志祐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六「即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E面積88.14
平方公尺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即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I面
積216.38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