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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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憲輝
潘宏祈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397號、105年度交查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