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審原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原訴字第7號原告 賴文德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被告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Istanda.Paingav.cengf
u)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100,000元,嗣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登載道歉啟事,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計算式:10,900元+3,000元=13,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3,000元,應再補繳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