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32號原告 林育賢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鄭家豪 律師 蘇榕芝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大豐富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夢時代分公司、 鄭盟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大豐富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夢時代分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暨被告甲○○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大豐富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夢時代分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經本院依職權查無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大豐富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夢時代分公司、甲○○之相關登記及年籍資料,致無法確定被告等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