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3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780號),本院適用通常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陳嘉政所犯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列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罪,且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蔡英雌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