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297號聲請人 林福來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江俊賢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相對人江俊賢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