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告 詹宴明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 律師被告 詹宴欽
詹政煌 詹政鑫 兼上一人 詹政湧 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4號民事訴訟確定或和解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為據者,指於他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其應先解決之問題。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分割遺產之訴,有關被繼承人遺產中是否有部分不動產借外登記於部分繼承人一事,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重上字第64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判決後,本件兩造部分當事人均刻上訴於最高法院中,是本件遺產範圍為何乃以該塗銷所有權事件而定,是該案為本件被繼承人遺產範圍認定之先決問題。兩造均聲請本件裁定停止訴訟(見本院二卷第86頁),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於上開請求民事訴訟事件判決未確定前,即應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5年11月20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