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憲輝
潘宏祈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641號、105年度偵字第3878號)後,因被告2人均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發現本件尚有事實應予調查,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廷恩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