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救字第1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136號聲請人 陳煒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關於不當得利返還之法律關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並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其聲請意旨雖以,聲請人身障且有宿疾高血壓中風,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云云,惟其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高愈杰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貫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