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証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明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明華因被告前犯傷害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於繳納現金後,將被告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執字第1503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