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四八號
、第四七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肆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服用酒類,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應執行罰金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
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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