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自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自訴人甲○○
樓自訴人代理 林詮勝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凱律師
黃欣欣 律師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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