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77號上訴人 張彩燕 即原告
楊志彬 楊志銘 楊淑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沿毅 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57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7,255,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3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