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18號聲請人 沈育全 相對人財團法人 景少榮 先生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景少榮先生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章程」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本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經民國109年2月8日第11屆董事會會議及109年3月
5日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變更,爰檢具各該董事會會議紀錄、新舊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主管機關核備文件等影本,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108年2月8日、3月5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有各該會議紀錄附卷可憑。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依法得聲請處分,且觀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可知主要係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增訂,而聲請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並增訂董事及董事長之資格、董事會職權、董事長選任方式及其職權、捐助財產之運用等規定,屬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及目的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以,本件聲請變更如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章程」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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