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72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權利人即被代位人 于擎天 (即于 維紘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三家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72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權利人即被代位人 于擎天 (即于 維紘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三家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