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號被告丙○○
1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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