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5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俊弘上列被告因犯竊盜罪,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第二行關於「、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質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第二行關於「、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記載,顯係「,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誤;揆之前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第二行關於「、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記載更正為「,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許勻睿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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