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86號原告奇雅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璟亮 原告請求被告良機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4,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