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69號聲請人 張樹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尚須有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必要(最高法院65年臺抗字第325號判例參照)。查聲請人之債權人僅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871號支付命令、債權人清冊附卷可參,自無從組成債權人會議進行破產程序,以達破產制度期多數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目的,故本件無宣告破產之必要與實益,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