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智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智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嘉慶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下第一行關於「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下第一行關於「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之記載,係出於誤植,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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