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30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諶韋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日期,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