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81號原告 王怡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檍萱陳佩君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56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件及繕本2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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