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交簡字第591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交簡字第五九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水金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三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雇主違反為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
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災害,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
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乙○○係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從事
基本金屬製造業務之人,並僱用 張清峰 等勞工從事相關工作,亦為勞工安全衛生
法所稱之雇主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
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
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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