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四二八號
  原   告 慶泰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滄彬
  被   告 桐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勇基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桐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參仟陸佰壹拾肆,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