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五六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光民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郭
  訴訟代理人  蕭森元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當庭裁
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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