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交簡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潮交簡字第二一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七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除事實欄倒數第四行第一字應更正為「號」外
,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之素行、駕駛自小客貨車外出,撞及一機車且致被害人受傷(業據撤
回告訴),並駕車逃逸,及其嗣後僅坦承一部犯行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