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補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