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交簡字第五О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八十四條
第一項前段、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