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信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5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7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總淨重0.356公克)、外包裝袋2個、玻璃球及玻璃管1組及吸管2支,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信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5
8、145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63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分別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0.86公克)、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及玻璃管1組及吸管(分裝勺)2支,均係違禁物,爰聲請法院裁定均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58、145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63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該案於民國110年3月20日扣押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驗前總毛重0.86公克、驗餘總淨重0.356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附卷可考(見毒偵字第2778號卷第11至13、47頁);於110年9月8日扣案之玻璃球及玻璃管1組、吸管(分裝勺)2支,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附卷可考(見毒偵字第37號卷第7至9、52、55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考量執行便利及效益,上開玻璃球及玻璃管1組及吸管(分裝勺)2支,爰一併沒收銷燬。至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奕成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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