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607號
原   告  廖國良
被   告  王豪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籍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太平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起訴狀雖陳報被告居所為新北市
林口區,然本院郵寄之開庭通知書經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被告並未實際前往領取,有本院送
達證書及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佐,是難認原告陳報之地址為
被告之住居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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